我自己在處理過這些流程後把它寫下來分享給需要的人,寫流程時覺得很簡單 ,
但當初在處理時,覺得文件怎麼這麼多,流程這麼麻煩…
在文件處理上,尤其除了公司內部文件外還有與公家單位的文件申請都要附件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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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育嬰假申請處理--育嬰假留職停薪與育嬰假勞健保處理
流程:
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 |
不同意 |
同意 |
辦理公司內部育嬰留職停薪流程 |
處理完成--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書(文件)註1 |
(此份文件出來才可以繼續往下申請)
1. 勞保處理--申請育嬰津貼(文件)註2 2. 健保處理(文件)註3 |
放假去 |
復職(網路上寫前兩個月要跟公司講,辦理勞健保的加入) |
申請資格
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且子女年滿三歲前
註:
●若要請假時有二個寶貝,以年紀最小的未滿三歲為申請基準
●只要有勞保資格,單親或未婚的媽媽也是可以申請!
申請期間
最少六個月,最長二年
註:
●基本上每一胎可以申請一次,
如果是曾請過育嬰假,復職後滿一年再懷孕生產,則第二胎一樣可以再申請一次
●但若申請時同時有二個寶貝,以年紀最小的未滿三歲為申請基準
●育嬰留職停薪最長計算以申請當時寶寶年紀至滿三歲之時間計算,最長為二年
(ex.如果是在寶寶1歲7個月時請育嬰假,則只會核定最長可以的時間為一年五個月)
向公司申請時準備資料 (註1)
1 書面申請書:項目應包含姓名職務與聯絡資料、申請留停期間、交接工作清單、留職停薪申請表 (視每家公司規定而定)
未滿三歲最小子女之出生年月日.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2 配偶的在職證明 或出生證明或子女的戶口名簿影本
註:
●育嬰假期間之社會保險費應自行付擔,但可以申請遞延三年,直接在申請表上勾選
●若仍想按月繳納,可以請勞保局按月寄發保險費繳款單至公司或戶籍所在地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
1 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勞保月投保薪資60%計算
2 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若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者,以發給1人為限(同申請期間的說明)
●父母可以分開請六個月,但申請時另一人需有工作
●關於是否可以分段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所以可以分段申請,每次都要符合標準,不過只有第一個六個月有津貼可以領.
●投保薪資與實際你領的薪資是不同
(1)可以用薪資單扣的勞保費,
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01/1/1起適用)去回推
EX.若薪資單上扣的勞保費用(代表著勞工付擔的勞保費)是$408
對照表上"投保日數30天"與"勞工"後,投保薪資是第7級別24,000
(2)如果沒有多提勞工自願提撥的退休金,也可以薪資上顧主負擔提撥的金額除以6%回推
育嬰假勞保處理-註2
申請文件(交付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津貼用
將下列文件親送或郵寄至勞工保險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1. 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的證明
2. 申請人及子女的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蓋妥印章) (下載連結處) http://www.bli.gov.tw/sub.aspx?a=9iC78cQ4bJE%3d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僅申報勞保用) (下載連結處)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mBWr4WFKbs%3D
育嬰假健保處理文件-註3
申請繼續投保:
1.填寫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請表
2.被保險人戶口名簿
3.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書(證明公司同意此員工育嬰留職停薪)
此期間公司應負擔費用,政府會支付(最長半年)。到期若無異動不需再提出申請就會回復正常。
健保局保單下載處 https://www.bli.gov.tw/0015022.html
選2-10.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102.07.23更新)
關於育嬰假復職
1.育嬰假到期前二個月要向公司提出申請,讓公司有時間安排復職的事宜
2. 依勞工局法令解釋:公司應讓你"原職原薪"復職,如果沒有辦法提供原薪原職
且你不想接受其他的勞務安排,則依法公司需以資遣方式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年資照算
關於育嬰假復職年資
1.另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年資必需銜接併計應無歸零問題,也應給年資相應特別休假否則違法可罰30萬。
2.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雖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但勞工復職後工作年資必需銜接併計,並無歸零或重新計算的問題。
舉例而言,勞委會表示,勞工於96年3月1日到職,於101年6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是時工作年資為6年3個月,當年度本有特別休假14日。嗣於101年12月1日起復職工作,原有1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畢者,仍可請休,再歷9個月後加計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年資即滿7年,爰自102年9月1日起,雇主應給予新一年度特別休假14日。違反此給假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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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